公告(第4号)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台湾居民依照国家法律与祖国大陆居民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并可以就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为此,特公告如下:
一、台湾居民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提交的软件件著作权申请文件中不得出现"中华民国"字样及旗、徽标识。
二、台湾居民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自行代理机构办理。
三、台湾居民在国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发布以前发表、并未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可在本规定发布之日一年内办理著作权登记。
四、本规定适用于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国家版权局
199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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