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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瑞士征询我履行TRIPS协议承诺的答复

200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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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司[2004] 25号
商务部条法司:
  2004年3月24日来函收悉。就瑞士使馆征询我履行TRIPS协议第25.2条承诺的情况,答复如下: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美术作品”的含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按此规定,包括纺织品外观设计在内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只要符合构成“美术作品”条件的,著作权法就予以保护。也就是说,TRIPS协议第25.2条的要求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得到了体现。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