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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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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权(2006)31号
  申请人:尹晓兵,女,57岁,系尹宜公之女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76号
  被申请人:云南省版权局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650034)
  法定代表人:张德文,局长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中国体彩网手机版撤销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决定》。
  2006年5月30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尹晓兵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我局撤销云南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于2006年4月6日做出的《中国体彩网手机版撤销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尹晓兵认为,歌曲《小河淌水》是其父亲尹宜公(已于2005年12月去世)于1947年在云南弥渡民歌《放羊调》的基础上整理改编和填词而产生的,因此尹宜公应享有歌曲《小河淌水》的著作权。申请人认为,云南省版权局于2006年4月6日做出“撤销尹宜公对歌曲《小河淌水》(收集整理)的著作权登记”的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向我局提起复议,要求撤销云南省版权局的决定。
  我局经审查,查明以下事实:
  尹宜公于1994年5月24日向云南省版权局申请登记歌曲《小河淌水》的著作权,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出台作品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因此云南省版权局经过审查后于1994年5月30日对歌曲《小河淌水》作了备案。
  1994年12月,我局颁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该办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云南省版权局启动云南省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1997年1月9日,尹宜公向云南省版权局申请更换歌曲《小河淌水》的新的登记证书。鉴于歌曲《小河淌水》自传唱以来一直没有接到过中国体彩网手机版权属方面的任何争议,云南省版权局遂于1997年1月9日向尹宜公换发了歌曲《小河淌水》的作品登记证书。同时考虑到该歌曲并非一首真正的原创作品,因此在作品登记证书上专门注明“(收集整理)尹宜公”。
  2000年7月13日,原云南省舞蹈家协会主席高梁同志向云南省版权局提出申请,称歌曲《小河淌水》的曲调源自其创作的《大田栽秧》,要求省版权局予以调查处理。2001年4月28日,高梁又向云南省版权局去函说明有关情况,并申请登记为歌曲《小河淌水》的曲作者。考虑到歌曲《小河淌水》的巨大影响力,以及双方当事人均已年届古稀,云南省版权局尝试居中调解,但调解没有成功。
  2006年4月6日,云南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做出《中国体彩网手机版撤销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决定》,决定称“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尹宜公对歌曲《小河淌水》(收集整理)的著作权登记”。
  上述事实,有《中国体彩网手机版申请登记<小河淌水>著作权的报告》、云南省版权登记卡、作品登记表、作品登记证书、高梁致云南省版权局的函、《中国体彩网手机版歌曲<小河淌水>著作权问题的意见》、《中国体彩网手机版撤销<小河淌水>著作权纠纷调解的通知》、《中国体彩网手机版撤销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决定》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云南省版权局作为云南省的作品登记机关,其于1997年1月9日换发给尹宜公的作品登记证书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非经法律程序撤销或者变更应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作品登记机关在一定情况下应撤销其登记。因此,只有作品登记机关才能行使撤销权。云南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作为云南省版权局的职能部门,不是《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所称的“作品登记机关”,无权撤销云南省版权局制作的作品登记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三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云南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于2006年4月6日做出的《中国体彩网手机版撤销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决定》。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行政管理 行政复议 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