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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05年第1号)

200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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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版权局自200531日起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的审批”三项行政许可项目。
  特此公告。
附件:
1、《行政许可事项表》(著-200501)
2、《行政许可事项表》(著-200502)
3、《行政许可事项表》(著-200503)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行政许可事项表(著-200501

行政许可事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审批

设定依据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第九条。

许可条件

1、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2
、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3
、能在中国体彩网手机版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4
、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1、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家版权局提交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

2、国家版权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3、申请人应当自国家版权局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

4、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民政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其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将报备的登记证书副本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予以公告。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名称(中英文),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及机构人员姓名,办公地址;

2、发起人签署的授权书,内容包括:发起人姓名,授权范围;

3、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草案;

4、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

5、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承办机构及电话

版权管理司信息宣传处,010-65212788


附件
2

行政许可事项表(著-200502

 

行政许可事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设定依据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1、业务范围属集体管理组织业务范围之内;

2、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固定组织机构及专职的办公人员;

3、与本组织其他分支机构之间没有业务范围的交叉、重合;

4、能够在业务覆盖的范围内具有代表性;

5、遵从该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国家版权局提交证明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材料;

2、国家版权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申请人应当自接到国家版权局同意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支机构的批复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

4、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民政部发给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其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家版权局备案,由国家版权局将该组织分支机构的设立情况予以公告。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2、筹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及机构人员姓名,办公地址;

3、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4、分支机构与集体管理组织的组织、人事、财务关系说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版权管理司信息宣传处,010-65212788

 

附件3

行政许可事项表(著200503

 

行政许可事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的审批

设定依据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第十五条。

许可条件

1、修改章程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
2
、章程修改的程序符合原章程中中国体彩网手机版修改章程的程序性规定;

3、章程的内容修改不得违反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的相关规定;

4、章程的内容修改不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数量限制

无。

许可程序

1、申请修改章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家版权局提交申请材料;

2、国家版权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申请人应当自国家版权局做出同意修改章程的批复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民政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4、依法核准的修改后的章程,应当自民政部做出核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章程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将报备的章程予以公告。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章程修改报告;

2、原章程中规定的修改程序;

3、会员大会做出的修改章程的决议;

4、拟修改的章程草案;

5、拟修改的章程草案与原章程的对比。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版权管理司信息宣传处,010-6521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