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汤某自己建立、经营一个视频网站,仅三个月就上载影视作品584部11324集,其中包括许多热门影片,并通过投放广告从中牟利。经查明,被告人汤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电影、电视等作品,情节严重,因侵犯著作权罪,日前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017年8月始,被告人汤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建立、经营的网站上,先后发布电影、电视等作品584部11324集以供公众观看,并在该网站上投放广告以实现营利目的,共计获利8338.84元。
被告人汤某认罪悔罪,称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给家庭造成巨大伤害,感到非常后悔。家中有年幼的儿子和年迈的父母需照顾,恳请法官念在是初犯,给予改过自新机会,对其适用缓刑,让其能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表示坚决不再犯。
汤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侵权作品数量应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584部作为本案的量刑依据,按本罪的起点刑量刑。汤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汤某已充分认识行为的错误,并自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汤某有年幼的儿子和年迈多病的老人需要照顾。恳请法庭对汤某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或者适用缓刑。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电影、电视等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汤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汤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官:违反知识产权或还需追究刑责
白云法院刑庭庭长简伟杰表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平台传播侵权现象越发严重,近年来呈迅猛增长趋势。白云区法院2016年至今共受理影视、音像类著作权民事纠纷2403件,其中涉及网站侵权的案件达305件。此类案件的特点为被诉侵权人多为网络平台运营商,侵权方式涉及网页平台、PC客户端、手机客户端等。被诉侵权人一般为网络用户提供上传、交换、分享甚至是下载作品的服务,且代价相对低廉甚至是免费,使单位时间内一次侵权行为被迅速传播,从而形成多次侵权,加重对版权人权益的侵害。
简伟杰指出,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不仅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魏丽娜 刘娅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