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版权制度已经从传统的管理、执法阶段进入到监管阶段,而且逐渐走向版权治理阶段。
治理至少包括两个特征,第一,传统的执法和监管以执法监管部门为中心,而治理呈多主体、多中心态势,版权监管部门和其他的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协作。当然,治理也需要司法机关参与。另外,版权治理更需要有平台、权利人、行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专家参与。第二,版权治理应该是多手段的,这种手段包括传统的刚性手段,比如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等,也有越来越多柔性手段,比如调解、重点作品预警、对版权登记等行为进行资助、对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等。这些柔性手段在进行版权治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技术发展,新事物其实也给版权治理带来了中国体彩网手机版需要思考的问题。比如,打开一款依据算法机制向用户推送信息的客户端,该客服端向用户推荐了最新的影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说该客户端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推荐行为,是否构成了应知?我觉得对于这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因为我们要结合算法的基本原理去判断平台是有实际的接触、实际知道和识别信息的内容,还是说算法只是一种技术设定,之后客户端就是在进行无意识的推荐。
对于新媒体平台的版权责任,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做了规定,历史上的规定也经历了演变。我认为,要想合理界定平台的责任,要坚持两点,第一,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第二,要坚持合理运用比例原则,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新型产业发展之间的利益,这样才能形成更好的版权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