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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卖盗版光盘被判侵犯著作权罪

2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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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中国体彩网手机版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贩卖盗版光盘不仅会被执法人员没收或罚款,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还可以以侵犯著作权罪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北京市海淀区科苑书城摊贩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从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了解到,此案的办理经历可谓一波三折。

  七年前在书城摆摊被查

  此案要从2005年3月10日的执法检查说起,当时执法人员在海淀区科苑书城地下一层12号摊位查获光盘4227张,当场抓获谷某(已判决),并在其停放在科苑书城停车场用于存放光盘的面包车上起获光盘2337张。经鉴定,上述6564张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其中31张为淫秽光盘。

  后经审理查明,原来刘某自2003年9月开始雇用谷某在海淀区科苑书城地下一层贩卖光盘。2005年3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将刘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刘某被取保候审,脱保后于同年10月17日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刘某已逃到国外。

  2011年公安机关开展“清网”行动后,在家人的劝说下,他决定返回国内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2011年11月26日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经营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因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对刘某定罪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如谷某的供述,证人李某、刘某、茹某的证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收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起赃经过,清点记录,起获物品照片,扣押清单等,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但其辩称有自首情节。

  法院最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

  记者从判决书中发现,海淀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海淀检察院是以非法经营罪对刘某进行指控的,法院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应予纠正。

  理由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中国体彩网手机版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其中“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刘某贩卖光盘的行为应认定为发行行为。同时,在此案中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据确实未能取得,但根据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等证据,已能证实涉案光盘均系非法发行,而刘某不能提供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依据上述《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刘某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因此,对于刘某贩卖非法出版的音像作品及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依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刘某曾经脱保,但法院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对此,法院认为,刘某在公安机关开展“清网”行动后,经亲属劝说,能幡然悔悟,自行返回国内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到案后仍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故应认定为自首,而涉案光盘已被收缴,客观上降低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的反馈意见,刘某亦具备在居住地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基于上述情况和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考虑,故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