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曾在4月通过电话要求我停止展示、销售侵权产品,5月4日又收到邮寄的侵权警告声明。但我没在意,没想到就被处罚了。”近日,收到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开出的5000元罚款单时,在义乌兴中小区经营贴纸生意的王某肠子都悔青了。
无独有偶,义乌国际商贸城某贴纸店面也收到了同样的罚单。这两家店都从事贴纸产品的批发、零售业务,自己并不生产,侵权的这些贴纸都是有人送上门推销时购进的,没有进货凭证,他们都曾收到过著作权人浙江某印业有限公司的停止侵权声明。
据介绍,著作权人浙江某印业有限公司创作出了变换装之人物系列,并进行作品自愿登记,取得了该人物图像系列的著作权。今年3月,该公司来义乌市场调查,发现这两家店面在销售侵权产品。为谨慎起见,特意委托代理人到店面购买,并申请公证处做了保全证据公证,之后通过电话和邮寄方式与经营户交涉协商,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只好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两家经营户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义乌市场监管局当即对两家经营户展示销售的贴纸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提取了销货账单。最终,两家经营户均被处以没收涉案侵权贴纸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
据悉,自知识产权“三权合一”整合以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加大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开始使用法律武器,通过公证手段进行取证,并发出侵权警告声明。在此,执法人员提醒经营户,一方面要从正规途径进货,注意保留进货凭证;另一方面,在收到类似侵权警告时,首先要确认该批货物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否则应立即停止销售,以防引来进一步侵权风险。
作者:王旭航 吴佼 来源:浙中新报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