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版权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郑某等复制并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图书和软件案进行调查。经查,2012年至2014年期间,郑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淘宝网销售自行复制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书籍和培训材料,郑某非法获利100余万元,王某某非法获利30余万元。
依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郑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郑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何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