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东西成为作品,就必须具有独创性。何为独创?“独”就是主体之间的关系,我作为作者创造这个东西,区别于别人。“创”是表达了作者或我们要反思体育赛事节目,谁独创了这样一个所谓的作品。越是精彩传奇的瞬间,越不可复制,离作品越远。如果从保护和激励体育产业发展利益这样一个立场出发,那体育赛事应该怎么保护呢?当然它有寻求多种途径保护的需要,也不局限于所谓的资产权的保护。但是真正要在资产权里面做一个安乐毯,将它保护起来。比如同样是在著作权法的法律领域里面,实用艺术作品是怎么保护的?在中国,通过什么样的一个权利,把它归类为哪一种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一直都没有认祖归宗,当然它的这样一个探索过程,给了体育赛事节目寻求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思路。再比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计算机软件本来离传统所追求的文化艺术差得很远,基本上是一个技术范畴的东西,为什么在我国,在很多国家都采取著作权保护模式呢?这都需要我们思考。